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会员管理规定
(2005年2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,根据民政部、文化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。
第二章 会员条件
第三条 个人会员。凡致力于促进世界民族文化交流,赞成本会章程,有一定奉献精神,品德端正,爱国守法的社会各界人士,可自愿提出入会申请。
第四条 团体会员。凡积极弘扬、促进、发展我国和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交流事业,赞成本会章程,没有不良记录,积极参加和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社会各界团体和企、事业单位,可自愿提出 入会申请。
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
第五条 个人申请入会,须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,填写《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经秘书处人事部审核,秘书长签署意见,会长批准。
第六条 团体(单位)申请入会,须提交由该团体(单位)法定代表人 签发的书面申请,填写《团体会员登记表》,经秘书处人事部审核,秘书长签署意见,会长办公会审议,会长批准。团体会员可推荐常务理事1名。
第七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,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九条 本会依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(不含专职人员)。会费数额暂定为: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;团体会员事业单位每年3000—5000元,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0元。艺术团体及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会费的,由总会办公室审核,秘书长签署意见,会长办公会审议,会长批准。
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缴纳会费时间。凡逾期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,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。设立会费收支专门账册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由总会统一安排,可向所属部门、专业委员会酌情适当划拨。
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: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,支付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办公费用,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十四条 会费收支情况,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公布,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;
(三)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四)积极宣传本会宗旨,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各界人士;了解掌握国内外各民族文化动态与信息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以各种合法形式为本会作贡献;
(五)按时缴纳会费;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
第十七条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,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会员,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可分别给予表扬,嘉奖、发给奖金等奖励。嘉奖材料可存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推荐、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,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,损害会信誉,严重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之一的,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、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