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 第一章 总则 ·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: 华夏文化促进会传统文化工作委员会。 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·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· 第三章 会员 ·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本团体原则以单位会员为主体,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,以特邀形式登记。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证;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核实后予以除名。 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·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 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民主选举并经主管机关批准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·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·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本会开展评比、评选、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·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·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·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·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· 第八章 附则 ·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8日第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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